余土资罚[2010]703号
当事人:丁菊娥。
地址:河姆渡镇小泾浦村。
经查实,当事人丁菊娥于2010年1月份起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河姆渡镇小泾浦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填铺塘渣,拟建房子。至2010年7月14日现场勘测,已在非法占用的1417平方米的土地上填铺好塘渣、浇好水泥地坪和砌好围墙。并建成二层楼房五间一幢(建筑占地298平方米),平房一排五间(建筑占地186平方米)及部分钢棚(建筑占地256平方米)。经核对河姆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案件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你的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17平方米集体所有的土地;
2、限在2011年1月8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17平方米土地上填铺好塘渣和浇好的水泥地坪、砌好的围墙。并建成二层楼房五间一幢(建筑占地298平方米),平房一排五间(建筑占地186平方米)及部分钢棚(建筑占地256平方米),挖起塘渣,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余姚市大黄桥路68号)计财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抄送: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余姚市人大办、市法制办、市法院、市财政局(国资局),河姆渡镇人民政府,丈亭国土资源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