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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1-01-01 访问次数: 字号:[ ]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

余土资罚[2010]727

  当事人:娄海霞。

  地址:塘街道芦城村。

  经查实,当事人娄海霞于2006年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低塘街道芦城村集体所有土地填铺塘渣,拟建厂房。至20101123日现场勘测,你已在非法占用的1559平方米土地上填好塘渣,并建好四层楼房一幢,建筑占地面积为768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案件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的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59平方米集体所有的土地;

  2、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5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四层楼房一幢,占地768平方米;

  3、 处以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捌拾伍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余姚市大黄桥路68号)计财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余姚市人大办、市法制办、市法院、市财政局(国资局),低塘街道办事处,低塘国土资源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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