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土资罚[2010]726号
当事人:吕伯忠。
地址:低塘街道汤家闸村。
经查实,当事人吕伯忠于2009年1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低塘街道汤家闸村集体所有土地填铺塘渣,拟建养殖房。至2010年5月31日现场勘测,你已在非法占用的1372平方米土地上填好塘渣(基本农田),并建好一层房子基础,建筑占地面积为480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案件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你的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72平方米集体所有的土地;
2、 限在2011年1月15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7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所建的一层房子基础,占地480平方米,及挖起所填铺的塘渣,恢复土地原状;
3、 处以人民币叁万玖仟柒佰捌拾捌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余姚市大黄桥路68号)计财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余姚市人大办、市法制办、市法院、市财政局(国资局),低塘街道办事处,低塘国土资源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