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1〕0264号批准的2011年计划指标第六批次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五星村组(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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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
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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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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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偿 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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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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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总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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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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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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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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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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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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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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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6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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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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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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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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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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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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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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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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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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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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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级 留 用 地 补 偿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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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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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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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补偿费按余政发[2009]43号文件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归村经济合作社所有,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承包者,青苗补偿费发放给种植人,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发放给所有权人。
被征地承包者的具体补偿清册由村经济合作社公示。
三、农业人口安置情况:共需安置农业人口642人(其中货币安置 449 人,失地养老保险安置 193 人)。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1年11月28日前以行政村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余姚市江北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电话:62647729。
五、本方案报余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余姚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