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全面做好我市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和《关于做好省级发证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1〕47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市县发证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机构
市县发证采矿权的实地核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中介机构统一承担。
二、核查内容
1、测量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条件;
2、矿区内测量控制点的埋设情况及其精度;
3、矿区范围拐点界桩的埋设情况及其精度;
4、矿区范围图测制精度,实测情况;
5、矿业权重叠情况;
6、拟在《采矿许可证》中载明的矿区名称、开采矿种等信息;
7、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申请采矿权(下称探转采)的,其矿区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的空间位置关系;
8、在工程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且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与工程红线范围的空间位置关系。
三、核查程序
(一)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
1、资料提交: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矿区范围划定基础工作的同时,一并做好拟出让采矿权实地核查的基础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实地核查承担单位。需提交的基础资料如下:
(l)测量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负责测量控制点布设、矿区范围图件测制、界桩埋设的测量单位);
(2)矿区范围的纸质图件及原始成图格式电子文件;
(3)矿区范围各拐点界桩近景、全景照片;
(4)矿区内测量控制点(2个以上)点之记、控制点成果表;
(5)矿区范围坐标数据及确定的依据;
(6)核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2、资料审查:实地核查承担单位收到资料后,1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补正或退件。
3、实地核查: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实地核查承担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拟出让采矿权的实地核查工作,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核查表一式六份;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核查矿区范围内矿业权重叠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在核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成果提交: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将核查表一份用于采矿权存档,一份作为采矿权出让方案附件上报,一份返还实地核查单位备案,其余三份在采矿权交易结果公示结束,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时,在核查表上填写采矿权人名称,由采矿权受让人盖章,提供给采矿权受让人用于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二)探转采的采矿权
1、资料提交:采矿权人完成界桩埋设等基础性工作,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登记时一并将相关材料交窗口。需提交的基础资料如下:
(l)测量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负责测量控制
点布设、矿区范围图件测制、界桩埋设的测量单位);
(2)矿区范围的纸质图件及原始成图格式电子文件;
(3)矿区范围各拐点界桩近景、全景照片;
(4)矿区内测量控制点(2个以上)点之记、控制点成果表;
(5)采矿权人法人营业执照;
(6)矿区范围坐标数据及确定范围的依据;
(7)勘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核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2、资料审查:国土部门收到材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地核查承担单位做好核查前期准备工作;不符合条件的,通知补正或退件。
3、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承担单位接到任务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核查表一式六份;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核查矿区范围内矿业权重叠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在核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成果提交: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将核查表一份用于采矿权存档,一份作为采矿权出让方案附件上报,一份返还实地核查单位备案,其余三份提供给采矿权受让人用于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四、核查结果确认及问题处理
(一)核查结果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矿区内埋设了2 个(含)以上测量控制点,核查结果与提交的成果的平面误差不大于10cm 、高程误差不大于20cm 。
2、除因地形地势原因外,矿区范围的拐点均埋设界桩,且拐点坐标核查前后结果的平面误差平原地区不大于50cm , 山地丘陵地区不大于100cm 。
3、矿区范围图应达到1:2000地形地质图的精度。
(二)存在问题的处理
1、经核查,存在问题的,实地核查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核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或采矿权申请人)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按程序重新核查。
2、如原测量机构不接受核查结论,则由采矿权所在地国土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仲裁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将进行鉴定,确定最终结论。
3、因测量成果达不到核查要求的,经修正后重新核查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更换测量单位。
五、其他事项
(一)核查单位现场核查时,负责拐点放样等测量工作的单位必须派人员参加,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
(二)工程建设项目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予以简化,仅对矿区范围标示情况及标示位置坐标进行核查。
(三)市县发证采矿权实地核查的工作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但由于前期工作不规范需重新核查的,或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仲裁的,需收取重新核查的工作经费,相关工作费用由测量不规范的一方支付。
(四)采矿权实地核查后,在开采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偏差的,采矿权实地核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市县发证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守则由实地核查承担单位负责制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流程表
2、探转采的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流程表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王江;联系电话:87956138)


|